2012年是全面实现这一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实际成效的关键一年,需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毫不懈怠地做好各项工作,将各项改革措施真正落实到基层
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开始实施。而如果从2003年中国启动社区矫正试点改革开始算,今年已经是它落地生根的第9个年头。
从6个试点地区到覆盖全国,中国已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88.2万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40万人。按照此前的统计,他们在矫正期间再犯率仅为0.2%,远远低于监禁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冯卫国说,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项目中,社区矫正工作是个亮点。
社区矫正取得的良好效果,只是近年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缩影。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2004年底,中共中央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检察监督体制等10个方面的35项改革任务。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2008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4个方面,提出了60项改革任务。
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的权威专家指出,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央确定的60项改革任务,绝大多数已经出台实施意见。通过改革,强化了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了公正廉洁执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完善政法队伍管理体制机制,提升了凝聚力、战斗力;改革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提升了政法机关依法履职的能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基本完成,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应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为提升司法机关的能力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保障,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支持。
从高层有关部署看,2012年是全面实现这一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实际成效的关键一年。需要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毫不懈怠地做好各项工作,将各项改革措施真正落实到基层。
梳理公安机关进行的多项改革,可以看出,“内外兼修”——既高度重视自身队伍建设,又反复强调执法规范、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是公安改革的重点之一。
自2010年4月正式启动的公安机关东西合作素质强警行动计划,为期3年,是公安教育训练工作史上规模最大、层次最高、领域最广的东西合作交流项目。其目的就在于,以开展民警培训交流与合作为载体,以帮助西部地区公安机关培训紧缺骨干人才为重点,实现了东西部地区公安机关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协调发展。
据统计,东部地区已派出45批次400余名业务骨干赴西部帮助工作,接收1200余名西部业务骨干跟班学习,派出25批次警务实战教官团140名教官赴西部开展送教上门,派出1400余人次赴西部考察学习,为西部举办各类培训班60期、培训业务骨干3500余名,为西部培养了一大批急需紧缺人才。
各地还充分运用行动计划这一合作交流平台,深入推进警务合作,建立了一系列合作交流机制,为广泛深入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方面是自身素质的加强,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则力求在执法过程中不断提高人民的满意度。
2008年以来,公安部提出既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又理性、平和、文明执法的理念,并陆续出台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140余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广大民警规范执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据本刊了解,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要求,加大派出所规范化改造力度,将办案区与其他区域物理隔离,按照办案流程设置办案区各功能室,并安装全程录音录像和视频监控系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截至今年1月,全国40662个派出所中,31372个已完成规范化改造,完成改造比例达77.15%。
2011年,公安部还组织全国公安机关举行了首次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全国近200万名公安民警参加。考试的范围之广、参考民警之多在公安工作历史上前所未有。以上种种举措,都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执行难”“执行乱”现象,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老大难”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解决这一“老大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如下部署:明确执行机构的职责及权力划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分离;优化重组执行资源;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
改革措施一步步落实,成效也不断彰显。2011年前三季度统计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信访案件大体呈现“一降一升一少”良好趋势,即来院信访案件案访比下降、积案化解率上升、执行来访占全院来访比例较少。2011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执结率和实际执行率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提高了4.55个百分点和7.33个百分点,有力推动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
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中央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内容。改革要求各地在自行确定具体救助对象范围的同时,重点保障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导致严重伤残甚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救助需求。
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等八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意见》施行两年多来,各单位积极协调配合认真统筹部署,此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全国已有半数省份制定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相当一部分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了救助。
最高人民法院2月2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法院2009年以来共救助刑事被害人约1.09万人,实际发放救助资金约2.05亿元。
依据我国法律,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但是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中,经常发生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不足。有的刑事案件发生后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者,致使刑事被害人或其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医疗等面临困难。
权威专家在分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时指出,被害人或其亲属在得不到有效赔偿,也无法通过社会保障及时缓解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的被害人或其亲属,不顾法律规定,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重刑,以寻求心理上的平衡;有的甚至采取一些不理智的行为,实施报复性犯罪,直接影响到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和社会和谐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批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生活陷入困境,又无法得到有效赔偿的被害人,在最需要社会和他人关怀的时候,拿到了人民法院发放的救助款,解决了生活、医疗的燃眉之急,感受到了人民司法的温暖,能够理解和认同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的处理,回归到正常的生产生活中去,避免了因犯罪引发的次生矛盾。
“躲猫猫”、“喝开水死”等发生在看守所、监狱这些“大墙”内的恶性监管事件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和全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行动,强化对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让阳光穿透“大墙”。
监督者自身也受监督。针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均由同一个检察机关行使,权力较为集中,“一竿子插到底”,容易产生监督不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一方面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例如,2010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截至2010年9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先后选任人民监督员3万多人,对超期羁押、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依法进行监督。
另一方面,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方面也作出了许多努力。例如,实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9月2日印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明确规定了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据本刊了解,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在报捕程序方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增加了双重审查程序,即下级院侦查部门报请逮捕犯罪嫌疑人,首先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并报本院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后,再报上级院审查决定逮捕。二是下级院报捕时应当报送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和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意见。三是侦查监督部门在报请逮捕书中应当说明逮捕必要性。
高检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说,“《规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改革了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机制,确立了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模式,符合司法改革意见将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的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本质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也符合社会各界要求对职务犯罪适用逮捕措施加强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的期待。”
刑罚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以人为本”,一直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条鲜明主线,并将改革实践中的成果上升至立法层面。
通过“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这一目的,司法体制改革在不断创新。
已在全国推行的社区矫正,就是落实“宽严相济”的重要改革。2003年,中国社区矫正工作启动了试点改革,确定北京等6省市为首批试点地区;2005年,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区市;2009年,中国决定在全国实行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矫正,放到家庭里和社会上实施改造。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社区矫正的质量近年来不断提高,重新违法犯罪率始终控制在较低水平,在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保持在0.2%,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而在大墙之内,罪犯也有自己的尊严。2007年11月,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十一五”期间,我国共有86万名罪犯完成扫盲和义务教育任务,100多万人获得职业技术资格证书,5800多名罪犯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大大增加了罪犯回归融入社会的能力。
“以人为本”,一直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条鲜明主线,并将改革实践中的成果上升至立法层面。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正在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间闪现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决证人“出庭难”、细化逮捕条件、保障律师职业权利、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等等。权威专家分析,刑事诉讼法修改是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形成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反复听取各方面意见,统筹考虑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公正与效率、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因素,将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可以期待的是,随着民主法制进程加快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将在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上进一步取得实效。
权威专家指出,下一步一要抓紧推进未完成的改革事项,牵头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推动,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争取尽快出台实施意见。
二要抓紧把已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基层一线,落实到执法司法各环节,确保一一见到实效。
三要注意总结经验、加大宣传力度,系统回答“为什么改”、“改了什么”、“为什么这样改”、“效果如何”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一步坚定人民群众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四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早谋划今后一个时期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适应时代的发展进步而不断完善和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认为,司法改革的关键有二:一是从根本上实现宪法赋予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二是通过大幅提升司法机关的政治地位和宪法地位来树立司法权威。